申请人:朱余红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1610号“佳泰新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262124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257492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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