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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86258号“蕲府藏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1:29  浏览:248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兴农大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6258号“蕲府藏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7667号“蕲府”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含义,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藏艾”为西藏高原上生长的一种中草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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