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艳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5976号“南河醇NANHE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170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南河醇”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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