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雨果爱缇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5321号“HUGO LOVES TI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48546号“HUGO LOVES TI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26708号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词汇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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