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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70136号“GENE+吉因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1:44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吉因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0136号“GENE+吉因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61241号“GENE1”商标、第16037190号“GENE及图”商标、第18986700号“吉凯基因GENE”商标、第16037191号“吉凯基因GENE”商标、第16037187号“吉凯基因Gene”商标、第15618905号“圣华康达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吉因加”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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