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御福林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7931号“卡曼木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4860号“卡曼KARMEEN”商标、第9762268号“卡曼漆”商标、第31502515号“卡曼国际KARMEEN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塑料或橡胶地板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木门”用于指定的非金属大门等商品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二中的“漆”用于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不具有显著性,上述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卡曼”。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汉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均以“卡曼”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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