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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64831号“波斯邦 BOSSB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1:45  浏览:247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东莞市创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银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4831号“波斯邦 BOSSB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5972号“波邦”商标、第8608029号“柏士邦BOSS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网络搜索截图、商标注册证明、域名备案信息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防腐蚀剂、树胶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腐蚀剂、树胶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树胶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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