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前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2075号“齐鲁天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7183号“齐鲁天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齐鲁天建”作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仅相差尾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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