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美丽帝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0279号“美丽帝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31936号“美食帝国 MEISHID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案件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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