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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19268号“食物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1:49  浏览:249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268号“食物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未描述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含有“医生”等词汇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国家领导人视察申请人和江中药谷的图片资料、央视网等媒体的报道资料、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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