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派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澜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8313号“新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4810号“新一派 XINYI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919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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