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大丰收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446号“谁煮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039号决定,决定第12780478号“谁煮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4月20日刊登的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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