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未(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120号“K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9761号“K PRO”商标、第18254870号“岐柏 KEEPBO”商标、第16207585号“KEEPOO”商标、第25050530号“KPRO”商标、第23818865号“KPRO”商标、第29294795号“KFC TASTY FRESH READY KPRO”商标、第29294796号“KPRO TASTY FRESH RE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述为“KEEPRO”,但其字母“EE”图形化,消费者一般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字母“KPRO”及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及引证商标六、七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KPRO”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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