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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97716号“聚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1:54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素媚
委托代理人:江西东胜神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7716号“聚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9561号商标、第258420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塑料板、塑料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塑料板、塑料条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板、塑料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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