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关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020号“ATT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国际注册第761322号“ALT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附中译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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