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激昂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1320号“思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37773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6573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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