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朋程勤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4075号“职教圈ZHIJIAO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职教”是申请人产品真实材料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职教圈”,其使用指定的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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