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967号“土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自有品牌的延续与补充注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6624号“土豆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63515号“土豆金服 tudoujf.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47236号“土豆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2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土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土豆金服”、“土豆公寓”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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