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6780号“好夫人 Goodwife”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290号“女主人”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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