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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533533号“大鱼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4:38  浏览:242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3533号“大鱼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606群组商品上拥有两个在先权利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27472号“大鱼”商标、第23457915号“大鱼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会构成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商品上的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印刷品”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大鱼文化”,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大鱼”,与引证商标二“大鱼动漫”在显著认读部分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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