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东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6823号“名师精典 MASTER CL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显著性极强,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名师精典”及英文“MASTER CLSSIC”组成,其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