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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691104号“泰康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4:45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91104号“泰康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1186992号“泰康保险集团 TAIKANG INSURANCE GROUP及图”商标、第19215106号“泰康”商标、第19215135号“泰康Taikang及图”商标、第11251232号“泰康医院 TAIKANG HOSPITAL及图”商标、第27420999号“泰康艺术”商标、第21186962号“泰康保险集团”商标、第27416989号“泰康美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第17048623号“泰康医疗”商标、第19215109号“泰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所有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均出具了《商标共存声明》,且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可以共存,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1530094号“康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十所有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四、九所有人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均出具了《商标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除引证商标八外)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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