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源育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7223号“INNOVA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997190号“innova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51976号“Red AVENUE In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ACADEMY”虽翻译为“学院”,但“学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且在相同服务上,众多含有“学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INNOVA”与引证商标二中的独立识别文字“Innova”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ACADEMY”译为“学院”,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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