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粤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5632号“Greatchem广康生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2265号“广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气体、隐形眼镜用溶液、净化剂、防虻油”商品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气体、隐形眼镜用溶液、净化剂、防虻油”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在“消毒剂、医用气体、隐形眼镜用溶液、净化剂、防虻油”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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