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鑫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452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0349号“江郎消防JIANGLANGXI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3858387号“江山三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然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之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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