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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16968号“稀好兴安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4:54  浏览:246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阿尔山市稀好饮品水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6968号“稀好兴安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及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兴安盟”是内蒙古自治区盟,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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