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3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0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图片等证据(光盘和纸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或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标识的组合使用,或非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整体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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