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泽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3649号“宛丘粥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629327号“平粮臺宛丘PING LIA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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