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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68265号“湘采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18  浏览:246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王亮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8265号“湘采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3655号“湘浙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发票、原材料进货票据、宣传实物图片、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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