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施维雅药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菏泽健为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21943241号“东美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法国知名的制药公司,在医药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82309号“达美康 DIAMICRON”商标、国际注册第748206号“达美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并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目的,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领域企业,其主观恶意明显,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材料及相关介绍等;
2、申请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公告;
3、有关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商标被侵权的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及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6、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菏泽美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2019年8月2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菏泽健为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东美康”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达美康”后两个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