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015452号“卤三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015452号“卤三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20  浏览:258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合肥让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5452号“卤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多件含有“卤”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信息;广告委托投放协议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卤三味”是卤菜制作方法的一种称谓,作为商标使用在鸡肉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指定商品是用来制作卤三味或者含有卤三味的味道等,从而对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