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遇见驴先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集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8034436号“遇见驴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自2014年7月起使用“遇见驴先生”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2、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754164号“遇见驴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有还以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互联网销售、使用及宣传证据;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2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18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何种在先权利。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均为其在互联网销售、使用及宣传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且在无销售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互联网证据存在易制作、易修改等特点,其证明力较弱、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仅以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的手套(服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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