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4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2696号“蒙面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显著特征、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杏林学堂”的宣传和使用证据、澳希亚的宣传和使用证据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