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1796号“TIANF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读音、字形、整体含义、外观等方面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8615号“天翡TIAN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55186号“TIAN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77732号“Tia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27937号“tian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记录、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网站展示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IANFEI”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组合部分“TIANFEI”字母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因此,在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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