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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41277号“南海工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29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海南观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1277号“南海工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37942号“南山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元素构成、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易使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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