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学阳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1071号“学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17478号“学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报价单、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然处于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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