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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22003号“MYRO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30  浏览:247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石家庄美城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2003号“MYRO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4658号“MYRY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78093号“MYLORD美乐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上存在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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