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利多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连城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5889号“利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1876A号“利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47556号“利多LI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3889号“利多宝LIDU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7817号“利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09873号“金利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包含文字“利多”,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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