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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71380号“葫芦时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38  浏览:243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合一聚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1380号“葫芦时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邀请名家独创“葫芦时刻”图文标志,在主营商品与服务上同时进行申请,整体完全具备表明商品来源突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5325号“葫芦时贷HULU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创意说明及设计师简介、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之星设计奖、商标网关于“时刻”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然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葫芦时刻”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葫芦时贷”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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