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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466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40  浏览:246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观山酒店管理(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6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374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72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纯图形构成,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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