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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20240号“上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41  浏览:242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州上卫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0240号“上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3193号“卫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且均为非固定搭配词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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