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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68855号“中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47  浏览:250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8855号“中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0918号“中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92510号“中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很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两个汉字组成,呼叫相同,视觉效果相近,且均无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诚实规划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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