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787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非商品的通用图形,具有非常强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相同的立体商标已在第3、2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此外,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进行了大量、广泛、长期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唯一对应起来。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注册证及档案信息、商标品牌获奖证书、世界范围内注册情况、商标宣传报道及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该立体形状用于指定的洗衣剂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且申请人也并未提交充分的使用证据证明该立体形状经大量使用已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形成对应认知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先所获其他商标权利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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