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35390号“老来福LONG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9358号商标、第4679879号商标、第10487634号商标、第34171057号商标、第34171059号商标、第341710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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