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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82181号“M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02  浏览:250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济南施姆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982181号“M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6830号商标、第12286151号商标、第3237380号商标、第18345791号商标、第10651125号商标、第27529955号商标、第303805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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