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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982366号“RIS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03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瑞星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366号“RIS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2868号商标、第1550058号商标、第12480262号商标、第19144443号商标、第1594430号商标、第1714228号商标、第10325087号商标、第13217620号商标、第34229654号商标、第9708455号商标、第229902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不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导航仪器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磁盘;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USB闪存盘;内存卡;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磁盘;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USB闪存盘;内存卡;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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