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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293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09  浏览:247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心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9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0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8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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