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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86168号“AiBo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32  浏览:243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86168号“AiBo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21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商业组织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保密考虑未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现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广告制作合同、发票;
2.家具使用场景照片;
3.产品销售发票;
4.供货合同、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单;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电子缴款凭证、保险费征收收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申请人名称。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4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主要涉及家具商品,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其他评审请求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商业组织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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