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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36116号“悦秀派对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53  浏览:25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四川煌羽盛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6116号“悦秀派对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9574号“秀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能够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备销售合同、名片、宣传单、广告图片、广告制作合同、酒水供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悦秀派对屋”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秀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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