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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69957号“快乐书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55  浏览:24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福建省利好万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梦技(厦门)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9957号“快乐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27613号“快乐Happy Radio FM 88.8及图”商标、第14476763号“快乐国际TA NO SHI I KO KU SA I及图”商标、第34555303号“快乐全球购”商标、第11609339号“快乐超市”商标、第24017287号“快乐6+1”商标、第4066812号“快乐ABC及图”商标、第12348538号“快乐教室及图”商标、第7568024号“快乐音乐”商标、第15375088号“快乐生物happy biology及图”商标、第3179225号“快乐英语”商标、第21974695号“快乐亲子营”商标、第17715192号“快乐电竞happy esports”商标、第18938976A号“快乐体操RECREATIONAL GYMNASTICS及图”商标、第35987632号“快乐数独”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单位场所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三、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快乐”,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学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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